飼主責任規定須知
1. 必須植入晶片並登記,遺失、死亡、轉讓、結紮,均須定期更新資料。
2. 每年必須施打狂犬病預防疫苗,違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緩。
3. 必須結紮或申報免絕育,禁止未申報繁殖,違者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緩;禁止無許可買賣犬貓,違者處十萬至三百萬元罰緩。
4. 犬貓外出應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、不放養,違者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,如肇事飼主必須負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。
5. 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
6.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1) 提供適當、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、乾淨之飲水。
(2) 提供安全、乾淨、通風、排水、適當及適量之遮蔽、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。
(3) 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(4) 避免其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(5) 以籠子飼養寵物者,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,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。
(6) 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,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、活動,使用安全、舒適、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,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。
(7) 不得以汽、機車牽引寵物。
(8) 有發生危害之虞時,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,並給予逃生之機會。
(9) 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,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。
(10) 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(11) 除絕育外,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。
7. 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。
8.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。
9.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,應給與必要之醫療。
10. 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及死亡,飼主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、團體辦理登記。
11.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。
12.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要求飼主,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,違者處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之。
13. 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,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,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,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